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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脱贫攻坚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6/13 1.9w 阅读 166 点赞

来 宾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室 文 件

来政办发〔2016〕37号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脱贫攻坚

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宾高新区(来华管理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脱贫攻坚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6月13日

来宾市脱贫攻坚贫困人口

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精神,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现贫困人口精准脱贫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全市27.27万贫困人口为政策覆盖重点区域,逐年提高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和补助水平,逐步缩小低保线与扶贫线的差距,实现扶贫与低保机制有效衔接。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解决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无法维持,以及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困难,实现“低保政策兜底一批”的脱贫攻坚目标。

二、政策措施

(一)加大低保资金的投入。

各县(市、区)积极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及时足额安排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市本级也要多方筹措资金,向最低生活保障人口数量最多、保障任务最重、财政最困难的县(市、区)倾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1.建立提高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严格按照农村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制定并公布新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在2015年全市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每人每年2150元的基础上,2016年全市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500元,20172020年,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逐年提高。到2020年达到扶贫线标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来宾调查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逐步提高补助水平。2016年,全市农村低保补助水平要达到平均每人每月125元以上。20172020年,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逐年提高。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自治区确定的低保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当地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研究提出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各地自行提高补助标准产生的支出,由各地承担。(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密切关注当地物价上涨对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责任单位:市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来宾调查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精准确定保障对象。

充分运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成果,对于已经被识别为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继续纳入低保范围;对于被识别为不是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以及被识别为贫困人口但还没有纳入低保范围的对象,严格按照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全部进行复核复审,凡是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清退,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规范低保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把好“五关两公示”,即把好群众申请关、入户调查关、民主评议关、公示监督关、审核确认关,强化审核结果公示以及审批结果公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落实主体责任。

1.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是当地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精准识别和规范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组织协调、政策宣传、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社会监督等规范管理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直接受理低保申请,切实履行100%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并提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的审核意见。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问责制,完善落实谁调查、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核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局、监察局)

3.县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规范管理,科学准确地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批工作。审批前应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入户抽查,凡是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

4.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组织协调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定期跟踪核查低保对象家庭财产、经济收入变化情况,及时精准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核查2次。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精神,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和完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并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机制,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更加顺畅高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编制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强化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能力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整合调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七站八所”现有人力资源,科学调配人员编制,确保每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人员负责受理群众求助。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办、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检查验收

各县(市、区)要完善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脱贫攻坚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考核机制,加强日常工作检查。各县(市、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要召开1次以上联席会议,每年要开展1-2次专项督查治理活动,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我市将精准脱贫攻坚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各县(市、区)绩效考评体系,建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低保规范管理、安全运行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开展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评;各县(市、区)要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平、公正受理审核对象和严格执行低保动态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本县年度绩效考评范围,确保低保救助公平高效。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有关中直、区直单位,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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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