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出台了《来宾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临时救助制度有关政策,现将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目的
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8个重要救助制度之一,是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4年10月3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对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作了全面部署。2014年12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4〕76号),全面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同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临时救助制度一直以来是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的一块短板,为全面建立和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在此背景下,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出台《来宾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和实施,是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编实织密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必然要求,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临时救助的定义
多年来,我市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的社会救助体系。但不容忽视的是,这一救助体系仍存“短板”,在解决一些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救助问题方面,缺乏相应制度安排,迫切需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发挥救急难功能。临时救助有别于其他救助制度,其对象范围、标准、功能等与其他救助制度有所不同,《暂行办法》第二条对其作了规定:“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是构建和夯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兜底措施。”
三、关于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家庭对象包括三种类型:(一)因遭遇意外事件、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三)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主要是指: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同时,第五条还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临时救助的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方式主要有三种:以发放救助金和转介服务为主、发放实物为辅,《暂行办法》第七条同时明确采取各种方式具体适用的条件,并要求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关于临时救助的标准
临时救助主要用途是解决救助对象突发性、紧迫性生活困难,人均救助水平不应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确保最低生活水平。由于国家在实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大背景下,低保农村与城镇标准也有渐渐接近并融合的趋势。我们在制定办法时根据就高原则,以城镇低保标准作为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参考尺度。同时考虑到临时救助对象的多样性、面临情况的复杂性、各县(市、区)经济条件的差异性,在符合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的情况下,每人临时救助标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3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六、关于临时救助的程序
临时救助的程序主要分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环节。
(一)申请受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申请受理分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两类。依申请受理,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有效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当地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受理,后补齐材料。另外一类是主动发现受理,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主动发现或由其他渠道获得的线索后,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第九条,审核审批包括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通过其他救助、家庭自救等可以部分覆盖或缓解,且不紧急的,适用于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调查审核、张榜公示、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其他救助难以覆盖,且危及人身健康或生命,或潜在社会影响重大的,适用紧急程序,均可直接受理并实施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相较于其他社会救助的办理程序,临时救助程序上有所简化,方式更为灵活,缩短了办理时限,特别是紧急程序实行先行救助,即“先实施救助,后审核审批”,确保在第一时间为对象提供迫切需要的救助。
七、有关临时救助的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九条,为了加强临时救助监督管理,要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季度将临时救助情况信息(含临时救助资金收支情况),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政府网、民政网站上公布。《暂行办法》第四章
还就临时救助有关资金使用、监督措施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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