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有关要求,经研究并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同意,决定对我市生育津贴发放方式进行优化调整,实现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参保职工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内容
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将我市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由原“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支付至用人单位”,优化调整为“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原则上直接发放至参保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及相关待遇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优化后业务流程
(一)申报与受理。符合“免申即办”条件的参保女职工,在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由该机构同步完成生育津贴申领信息推送。其他情形,由参保女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规定时限,通过线上渠道或至医保经办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确保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准确有效。
(二)审核与发放。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待遇核算与资金拨付,并将办理结果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审核重点包括生育事实、参保状态及缴费记录等,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
(三)查询与反馈。业务办结后,参保职工及用人单位可通过广西医保微信公众号、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等线上渠道,实时查询业务办理进度,并可下载或打印生育津贴待遇核定表。
三、部门职责分工
(一)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生育津贴支付方式改革,完善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功能;做好生育津贴的审核、核定与发放工作;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与培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医保基金运行的保障与监督管理工作,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顺利实施。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衔接与宣传引导。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须及时将发放方式调整事宜通告辖区内各用人单位及定点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应准确理解和配合此项改革,及时向女职工做好政策解释,并依法做好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衔接保障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应规范提供生育医疗服务和信息记录,按要求协助完成相关信息推送。
(二)强化监督与风险防控。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生育津贴审核发放全流程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各部门须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参保人个人信息安全。
(三)加强协同与信息反馈。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判与会商,妥善处置,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即202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完成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女职工,其生育津贴仍按原渠道发放至用人单位账户。今后国家、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宾市医疗保障局 来宾市财政局
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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