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途径 |
| 1 | 来烟处〔2025〕40号 | 张伟忠 | 2025年2月18日,张伟忠在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其名下一辆蓝色五菱牌小客车(车牌号:桂A2P1K7)从家里(即南宁市宾阳县)出发,将涉案卷烟890条运往桂林市,在驾车途经来宾市兴宾区三五镇莲塘村民委金山村“明强农资经营部”门前时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承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由于尚未收取运费,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5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 没收本案非法运输的卷烟890条(已抽样送检5条)。同时对涉案卷烟按照国家规定公开销毁。 | 无 | 来宾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12月12日 |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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