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林业局,广西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二层单位:
根据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二十六号)修改《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有关条文的要求,我局重新调整了《〈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来宾市林业局
2025年12月12日
附件
| 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 编号 | 违法行为 | 处 罚 依 据 | 裁量阶次 | 违 法 情 节 | 裁 量 基 准 |
| 1 | 对在北之江流域河岸、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林地内炼山、擅自全垦整地的处罚 | 1.《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北之江流域河岸、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采取水土保持综合防治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以上地区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落石危险区及危岩区取土、挖砂、采石; (二)进行严重影响生态的地质矿产勘查、采矿; (三)炼山、擅自全垦整地; (四) 新种植速生桉树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以及其他不利于涵养水源的林木。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炼山、擅自全垦整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
| 个人炼山、擅自全垦整地,面积1亩以下的;单位炼山、擅自全垦整地,面积3亩以下的。 | 可以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 ||||
| 情节较轻 | 个人炼山、擅自全垦整地,面积1亩以上至3亩以下的;单位炼山、擅自全垦整地,面积3亩以上至10亩以下的。 | 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6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个人炼山、擅自全垦整地,面积3亩以上至8亩以下的;单位炼山、擅自全垦整地,面积10亩以上至30亩以下的。 | 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6元以上8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个人炼山、擅自全垦整地,面积8亩以上至10亩以下的;单位炼山、擅自全垦整地,面积30亩以上至50亩以下的。 | 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8元以上9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个人炼山、擅自全垦整地,面积10亩以上的;单位炼山、擅自全垦整地,面积50亩以上的。 | 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9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4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 2 | 对北之江流域侵占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毁林开垦的,进行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其他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行为的处罚 | 1.《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侵占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毁林开垦,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其他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植被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毁林开垦的,进行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其他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
| 情节较轻以上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毁林开垦的,进行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其他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行为的。 | 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修改<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适用说明的通知》执行,自治区林业局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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