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来宾市交通运输领域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确保行政执法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依法确立行政执法检查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运输经营者合法权益及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来宾市交通运输局委托来宾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检查权: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受来宾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行使《来宾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明确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见附件)的行政执法权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事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委托期限
本委托期限为:2025年10月22日至2027年10月21日(二年)。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