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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来宾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委托公示(市公路和运输发展中心)

2025/10/22 1.9w 阅读 116 点赞

为进一步规范来宾市交通运输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依法确立行政检查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来宾市交通运输局委托来宾市公路和运输发展中心按有关要求行使有关行政检查权: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受来宾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行使《来宾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明确的行政检查事项(见附件)的行政检查权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检查事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行政检查行为。

二、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2025年10月22日至2027年10月21日,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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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来宾市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2023年版)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内容

行政检查依据

备注


1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行政检查(1.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2年第四次修订)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2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行政检查(2.道路运输安全检查)

道路运输安全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3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行政检查(3.国际道路运输车辆检查)

国际道路运输车辆

1.【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二十条: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一线现场依法对出入境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与有关部门联合审验签章。

2.【部门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2年交通部令第31号)第三十五条: 规定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验现场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在口岸查验现场悬挂“中国运输管理”的标识,并实行统一的国际道路运输查验签章。

第三十六条: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具体负责如下工作:(一)查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国际道路运输有关牌证等;(二)记录、统计出入口岸的车辆、旅客、货物运输量以及《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定期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三)监督检查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四)协调出入口岸运输车辆的通关事宜。第三十七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



4

对侵占(害)、污染、损坏公路的行政检查

对侵占(害)、污染、损坏公路的行政检查

.对造成公路损坏责任者的检查;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或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及擅自超限运输的车辆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及擅自超限运输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不能当场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驶,就近指定安全地点停放。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立即放行车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采取处理措施。在依法处理前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妥善保管,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在前款规定的15日内,对停放的车辆造成损坏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5

对侵占(害)、污染、损坏公路的行政检查

对侵占(害)、污染、损坏公路的行政检查

.路政巡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3.【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交通部令第2号,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1号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三)实施路政巡查。

第四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6

公路(含服务区、停车区)运营养护监督检查

公路(含服务区、停车区)运营养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7

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检查

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检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五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8

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查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令2019年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2.【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9

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方式和频次。加强与其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合作,推进联合检查执法。

第四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工程安全管理的文件和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三)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或者限期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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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通知公告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