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社会、经济事务进行管理,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近年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上,存在质量不高、清理不及时、实施效果不好等问题。为了强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落实,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市政府出台了《来宾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
二、征求意见情况
2024年5月以来,市司法局组织相关科室负责人到县(市、区)政府及市教育体育局、市消防支队、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单位进行调研,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科牵头开展《评估办法》的起草工作。2024年6月12日,《评估办法》初稿形成,在征求市司法局各科室意见、社会公众意见(提出1条意见,已采纳)的基础上,对《评估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6月20日市司法局公开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管委、市三江口新区管委、市直单位的意见,上述各部门、单位对《评估办法》均未提出修改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从评估主体、应当开展评估的情形、评估内容、评估标准和程序等方面对评估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一)哪些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评估?
《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实施满5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建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二)评估工作有谁实施?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对其规定内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和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更容易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按照“谁实施、谁评估,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的主体为本级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为评估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开展具体评估工作;实施部门被撤销或职责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责的部门负责。
(三)评估工作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
《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应当根据下列标准进行:
1.合法性。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内容及制定程序是否符合上位法及上级文件规定,是否符合公平竞争要求;
2.合理性。相关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责任条款设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3.协调性。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同效力位阶的制度文件之间是否相互衔接,配套制度是否完善;
4.可操作性。制度设计及条款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是否切实解决行政管理中的问题,在实施过程存在的难点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5.规范性。概念定义是否准确,结构是否合理、逻辑是否严密,条理表述是否清晰、规范,行文语言是否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
6.绩效性。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实现预期目的,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否高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执行的成本以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和解决的建议。
四、涉及范围
适用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6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可参照执行。
五、执行标准
本办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政策解读单位:来宾市司法局,政策咨询电话:0772-423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