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地块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时,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规范我市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保障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近日市政府印发《来宾市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出台背景
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明确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地块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时,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堵住重点建设用地供地管理存在的漏洞,健全新增“一住两公”用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来宾市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细则》,明确需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地类型、调查工作程序流程等事项。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3.《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
5.《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6.《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3〕234号)
7.《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桂环规范〔2021〕2号)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2024年3月25日,《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包括各县(市、区)在内15个单位的意见建议,其中采纳了2个单位的意见,13个单位无修改意见。根据司法局提出的意见,于4月17日至5月16日通过网络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细则》文本共十四条,主要包括适用对象范围、调查工作程序、调查工作方式、调查责任主体等四部分内容:
(一)适用对象范围
《细则》适用于来宾市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细则》将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用地)的所有地块统称为重点建设用地。地块的用地类型,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二)调查工作程序
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为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识别)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分析)两个阶段。农用地、未利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其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的,经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识别),若被调查的地块同时满足《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一)~(六)项规定情形,调查结论可判定为地块及周边区域无可能的污染源,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不需再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分析);若不同时满足《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一)~(六)项规定情形,应继续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分析),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的采样检测分析。
工矿用地、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其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用的,应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识别)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分析),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的采样检测分析。
(三)调查工作方式
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为区域调查和具体地块调查两种方式。以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识别)为主的地块,鼓励按照区域调查方式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也可根据需要按照具体地块调查方式开展。应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分析)的地块,需按照具体地块调查方式开展,不适用区域调查方式。
(四)调查责任主体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责任人按照《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五)项规定情形执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应按规定报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表明地块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或背景值的地块,可进行供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表明地块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或背景值的,需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在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要求的,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四、关键词解释
重点建设用地:指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简称“一住两公”用地。
区域调查:指以有计划开发建设的区域为调查范围,统一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具体地块调查:指以单个地块的收储范围、出让范围或企业厂界范围作为调查范围,单独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五、出台意义
(一)明确调查地块类别。《细则》明确需要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类型,为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过程中提供规范依据,堵住重点建设用地供地管理存在的漏洞。同时明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表明地块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或背景值的,在未经治理与修复,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有利于有效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二)明确调查责任主体。《细则》明确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责任人,有利于更好地组织调查资源,确保调查活动的有序进行,避免因责任不清而导致的调查混乱和效率低下,保证调查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细则》印发清晰界定每个部门的职责范围,避免出现职责不清导致的推诿扯皮现象,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形成长效机制,确保调查制度在长时间内持续有效地运行,避免短期行为和随意性。
政策解读单位: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科,政策咨询电话:0772-6497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