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
根据全市产业振兴暨重大项目推进会议和全市重大项目汇报会议精神,为深入践行“项目工作20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项目谋划储备和项目前期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发改委牵头起草了《来宾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过程
今年5月初,市发改委牵头起草了《来宾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6月22日发函征求了市直各有关单位意见,并根据市直各单位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来宾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来宾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共6章24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提出《办法》制定目的、参考依据,解释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定义,明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的工作职责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明确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的项目范围和使用范围。
第三章,项目申报。明确项目申报的基本流程和工作要求,包含开展项目谋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计划下达、计划实施、计划变更等内容。
第四章,经费使用。明确每年安排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规模,明确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预算下达、预算调整、进度报送等具体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明确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应遵守的规定,要求市直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处置方式。
第六章,附则。明确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三、需要市政府议定的事项
请求市人民政府予以审议,并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名义印发实施。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6月22日,市发改委发函征求21个市直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市三江口新区管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来宾国投集团等4个单位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其余17个单位无修改意见。提出意见建议的4个单位中,市三江口新区管委、市民政局意见已采纳;市财政局意见部分采纳,来宾国投集团意见未采纳(理由详见附件)。
附件: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