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来宾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经济工作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稳住经济大盘等工作要求,因城施策,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提振市场信心,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和出台《关于促进来宾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意见》主要包括实行商品房及车位(库)契税补贴、给予购房补贴、降低个人住房消费负担、实行地下车位(库)产权登记、减轻公积金贷款购房压力、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提供就业岗位、分期缴纳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提供优质优惠房源开展团购优惠活动等九个方面内容。
(一)实行商品房及车位(库)契税补贴。主要包括契税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方式等内容。
(二)给予购房补贴。主要包括购房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方式等内容。
(三)降低个人住房消费负担。主要包括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首套房贷款政策等内容。
(四)实行地下车位(库)产权登记。包括给予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等内容。
(五)减轻公积金贷款购房压力。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条件、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等内容。
(六)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位。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随迁子女可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到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等内容。
(七)提供就业岗位。主要包括向进城购买住宅商品房且未就业的新市民推荐就业岗位等内容。
(八)分期缴纳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主要包括分期缴纳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助企纾困措施。
(九)提供优质优惠房源开展团购优惠活动。主要包括提供优质优惠房源,开展团购优惠活动的企业让利措施。
三、部门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意见》征求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来宾市税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商务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等6个单位的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8条,其中采纳7条,部分采纳1条。
四、重点事项说明
(一)实施期限
第一、二、七、八、九条意见实施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三条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如有调整,由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根据需要再另行通知。
第四条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并长期执行,如有调整,由市自然资源局再另行通知。
第五条意见实施时间与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来公积金〔2022〕3号)实施时间一致,为2022年5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第六条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如有调整,由市教育体育局另行通知。
(二)关键词诠释
新建商品房:指进入房屋市场交易首次买卖的房屋,包括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不包括限价商品房、经济使用住房、集资房、安置房、房改房等政策性房屋。
新市民:指兴宾区乡镇人口以及兴宾区户籍以外人口。
(三)关于契税补贴和购房补贴相关问题
契税补贴及购房补贴的范围、标准、方式及办理流程等内容由市财政局另行印发实施。
政策解读单位: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科
政策咨询电话:0772-4231828
政策解读单位:来宾市财政局国库科
政策咨询电话:0772-4235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