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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来宾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0/10/20 3.9k 阅读 158 点赞

一、制定《意见》的背景及必要性  农村宅基地管理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和前提。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明确分工职责、责权一致、减少用地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提高行政效能,具有十分重大意义。自治区政府要求各市、县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宅基地管理意见,明确具体的监管责任主体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解决农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无序建房、建房风格不统一的问题。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来宾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十分必要。
   二、制定《意见》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新修);

(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文);

(三)《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

(四)《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

(五)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

三、起草过程

2020年4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出台后,指导各市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10月19日,自治区乡村振兴(“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2020年度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具体指标考核意见汇编的通知》,将各市出台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意见列入绩效考评,明确10月底前出台的得分0.6分,否则考核扣分。

9月中旬,在参照自治区、相关市的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本《意见》,在多次的修改后,10月中旬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市司法局的意见建议,除市司法局提出建议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均无修改意见。市司法局意见为:“该《意见》属规范性文件,建议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对该文稿进行修改、完善。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规定,将修改的文稿及相关材料呈报市政府,转由我局提出审查意见。”

11月9日,我局申请市人民政府对《意见》审查。该《意见》通过审查、完善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文。

四、《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五大部分,即“(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调沟通;(2)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发挥农民主体作用;(3)切实强化规划管控,合理安排建房用地;(4)规范审批管理工作,完善审核工作机制;(5)强化保障措施到位,促进工作有效推进”。我市《意见》与自治区的《意见》主体内容一致,都分为五个部分,标题不同,但表述意思一致。在自治区《意见》的基础上,我市的《意见》是根据本市实际进行了全面阐述,涉及的政策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要求,篇幅偏大,流程简便,易于读懂,便于操作,指导性强。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调沟通”部分明确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合作,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

(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发挥农民主体作用”部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保障宅基地农户的资格权和农民房屋的财产权,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三)“切实强化规划管控,合理安排建房用地”部分保障合法合理的农民建房用地需求,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及农用地转用工作,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新产业。

(四)“规范审批管理工作,完善审核工作机制”部分落实“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明确了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审核具体由乡镇“四所合一”机构办理。本部分详细陈述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审批要求、建房过程的监管、不动产登记等,每一步需要做什么,提交什么很明了,操作简明。

(五)“强化保障措施到位,促进工作有效推进”部分压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机制,探索农村宅基地管理综合执法新途径新办法,加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的自治意识。强化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和资金保障、政策宣传等。

五、《意见》的有关内容解读

(一)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制定的主要法律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新修)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

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规定“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各地依法开展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等工作,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及时确权登记发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推动农房设计图集编制、农房质量安全管控、建筑风貌管控、农村工匠培训等工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统筹协调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对乡镇审批宅基地监管,防止土地占用失控。……”。

(二)在第三部分“切实强化规划管控,合理安排建房用地”中“各县(市、区)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制定的主要法律依据为: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规定“……做好规划衔接,农村新增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村庄规划。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等用地可申请使用。……。”

(三)“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农村宅基地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管控要求并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标准,即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 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 150 平方米……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制定的主要法律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新修)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规定“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4)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明确农村新增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 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 平方米。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 平方米。

(四)“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1.农户申请……2.村民小组初审公示……3.村级组织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制定的主要法律依据为:

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明确了农村新增宅基地申请、审批和不动产登记等内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名词解释

宅基地:指农村村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住房、厨房、杂屋等用地。
   农村村民:指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适用范围

来宾市辖区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对城镇居民和国家公职人员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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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