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宾市
政策政策解读

《来宾市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0/07/13 2.2k 阅读 125 点赞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林发〔2020〕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关于补偿范围问题

合法养殖场(户) 包括依法持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养殖场 (户);2020年2月24日前与持证合法养殖场(户)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的养殖户;持证合法养殖的专业合作社全体社员;享受自治区特色产业奖补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其他合法养殖场(户)(如:有合法引种证明的养殖户,地方政府、扶贫部门指定的致富带头人及其带领养殖的农户,地方政府或部门发文鼓励、扶持的养殖项目的无证养殖户,2020年7月24日前经市县审核通过并已正式提交养殖许可申请的养殖户)。

三、关于补偿标准问题

对不同种类品种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按《指导意见》制定的标准执行,按自治区制定的统一补偿标准作为向养殖场(户)补偿结算(详见方案附件1),请各部门与养殖户做好解释说明。

四、关于补偿和处置经费问题

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桂财预〔2020〕87号文件中的资金主要用于落实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和保市场主体、困难群众补助、禁食野生动物补偿、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等“六保”“六稳”任务。 考虑到只有合法部分的无证养殖户才能纳入补偿范围,而各县可纳入补偿范围的合法养殖数量无法逐一确定,难以按照实际情况具体测算各县实际需补偿的金额,为加快资金的拨付下达,自治区财政厅在桂财预〔2020J 87 号文件资金总额中列明了补偿处置资金其中数,各县(市、区)实际支出的补偿处置资金与自治区测算下达的资金之间存在差异的,由各县(市、区)统一在此项特殊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中进行调整。如各县(市、区)实际支出的补偿处置资金与自治区测算下达的资金之间存在缺口,可在此次特殊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解决;如各县(市、区)实际支出的补偿处置资金与自治区测算下达的资金之间存在结余的,可将结余资金统筹用于落实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和保市场主体、困难群众补助、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等“六保”“六稳”任务。

五、关于处置方式问题

采取六种处置方式:综合利用、转产转型、 科学放生、种源留存、无害化处理和其他处置方式。

(一)综合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处置优先考虑综合利用,拓展在科研、药用、展示等方面的综合利用途径。蓝孔雀、白鹏等具有参观展览用途的野生动物,(政府补偿后)可免费或有条件提供给动物园、乡村旅游景点、部分景区等观赏单位,有关单位要规范相关手续,加强监管;竹鼠、豪猪、果子狸除宜放生的外, 也可以提供给桂林雄森熊虎山庄、平南雄森动物大世界、南宁动物园等单位用作动物饲料,各县要与定点单位签订非食用利用协议,并强化监管,防止非法流入市场和食用。

(二)转产转型。自治区政府明确,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以补偿处置为主,转型加工为辅。转型加工要按照市场为导向、 企业为主体、群众自愿参与的原则进行,可以向药用转型的蛇可由广西金圣堂公司及其合作项目公司与自愿参与的养殖户签订收购及定点养殖合同,按不低于处置补偿标准的价格收购。不愿继续养殖的养殖场(户),按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处置。交由加工企业处置的,双方要签订协议,防止处置企业转手倒卖或非法流入食用市场。

(三)科学放生。赤鹿、骨顶鸡等我区有自然分布的野生动物物种,选择一定数量物种实施科学放生.放生方案(地点选择、 放生动物密度等)需经科学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确保不造成生态危害。眼镜蛇等有毒、危险性大的动物原则上不宜放生,要防 止安全事故发生。

(四)种源留存。竹鼠、豪猪、果子狸、赤鹿、白鹏等具有科研和开发利用潜力的野生动物,可以移交给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今后根据需要进行合理调配。规模较大、设施和技术较为完善的养殖场,政府对所养动物给予补偿后,可鼓励将部分品质好的动物作为种源留存,有关单位要加强监管,并及时变更相关行政许可。

(五)无害化处理。要慎用无害化处理方式,对不能放生和 转作其他用途的物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及时实施无害化处置。优先选择工厂化处理,野生动物经生态扑杀后,就近选择具备资质的畜禽无害化处理工厂进行处置;其次是深埋处理,对于确实不具备工厂化处理条件的,在取得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兽医部门同意后,采用深埋方式处置;再次是焚烧处理, 对于疫病风险高或非正常死亡的动物,在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采用焚烧方式处置,防止其可能携带的动物疫病在环境中传 播。

(六)其他处置方式。处置方式具体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指导意见》附件执行。

六、关于组织领导。(一)成立处置及维护稳定工作专班。 (二)成立综合协调组。 (三)成立指导组。 (四)成立执法监管组。 (五)成立资金保障组。 (六)成立信访维稳组。 (七)成立宣传报道组。

七、工作步骤

(一)处置准备阶段。

入户调查核实等准备工作,要求于2020年7月8日前完成。

(二)处置补偿阶段。

蛇类以外的其他物种补偿处置工作原则上在2020年8月10日前完成,确有困难的,不得晚于2020年8月底。

(三)转产转型阶段。

蛇产业转型升级要以加工企业为主体和养殖户自愿为原则。 对愿意交由政府处置补偿不再养殖的,以及8月10日前未与加工企业签订收购合同并承诺放弃补偿处置的,均要纳入补偿处置范围并在2020年8月30日前完成处置,补偿和处置经费由自治区、市、县共同承担。已进行补偿处置的养殖场(户)不允许继续养殖,现有养殖许可证收回注销;对愿意转型药用继续养殖的,按照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养殖场(户)自愿原则,各市、县尽快引导加工企业与养殖场(户)在8月10日前签订转型药用协议,并由养殖场(户)签署放弃处置补偿承诺书。

对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中涉及的养殖户,要在8月10日前落实好“一户一策”补偿方案和转产措施,确保贫困养殖户不减收、不返贫。未与加工企业签订药用蛇收购协议的合法养殖场(户)养殖的眼镜蛇、滑鼠蛇等,均应纳入处置补偿范围,须于8月30日前全部完成处置补偿工作。与加工企业签订药用蛇收购协议转型药用的,加工企业要在12月底前完成成品蛇收购工作。

八、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二)摸清底数,逐户建档。(三)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四)科学论证,规范操作。(五)强化监督,依法有序。(六)积极引导,维护稳定。(七)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文件下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