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3日,我市出台了《来宾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为便于群众了解此项政策,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4〕76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出台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拟了《来宾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经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范围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城乡家庭或个人,可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
救助方式有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救助标准分为家庭对象、个人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三类救助标准。
家庭对象最高救助标准
1.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临时救助按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计发;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最高标准按人均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00%—400%确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实际共同生活的父母,已成年但因重病、残疾或在校就读(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其他户口在一起,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
2.对于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临时救助按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计发;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最高标准按人均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200%—300%确定。
个人对象最高救助标准
1.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救助以1人为单位计发;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最高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400%—500%确定。
2.对于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救助以1人为单位计发;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最高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200%—400%确定。
特困供养人员最高救助标准
对于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以1人为单位计发;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标准按不高于其所享受月供养金的300%—500%确定,但供养金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标准可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00%—500%确定。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或委托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进行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日,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资金筹措和管理
临时救助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的部分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临时救助资金纳入社保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
(五)加强主动发现工作。在推进临时救助工作中,要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机制,开辟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进一步加强“救急难”工作,才能发挥临时救助的托底性作用,从而构筑严密、结实的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积极探索转介服务的救助方式。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等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的救助责任是无限的,但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必须要积极探索通过发放救助金、实物后仍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救助对象转介给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工作模式和机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从而保障这些困难家庭或个人尽可能彻底摆脱窘境。
(七)广泛开展临时救助政策宣传。通过集中宣传和经常性宣传,让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便于城乡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来宾市民政局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