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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来宾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来政办发〔2019〕27号)解读

2019/05/26 3.7k 阅读 467 点赞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构建政府为主导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5〕160号)》要求,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水保〔2018〕192号),水利部等7部委从2018年开始联合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工作。2018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决定每年要对各设区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并要求各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夯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确保完成我市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48号)。

三、主要内容

包括制定依据、考核工作原则等内容共十四条,各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办法》制定的依据,即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48号)进行制定。

第二条为考核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为市级考核组成员的组成,以及考核办的职责。

第四条为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为考核内容,包括总体目标任务、综合治理、预防保护、综合监管四部分。

第六条为考核实施细则印发时间,每年6月底前印发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第七条为考核等次评分的划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第八条为考核方法方式,具体步骤为自查自评、审核抽查、综合评定、结果反馈。

第九条为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条为通报表扬和整改,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为违反考核纪律问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为对各县(市、区)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提出要求。

第十三条为《办法》解释单位,由来宾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为《办法》施行时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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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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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