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水利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方案的函》(桂水资源函〔2018〕55号)附件1第9项考核指标要求:“无地下水超采区的市,市级政府出台含有地下水管理与保护要求的政策性文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我市地下水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保护管理地下水资源,同时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该项考核指标任务。来宾市水利局组织草拟了《来宾市地下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来宾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共30条,主要分为:
第一至第六条,主要是出台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
第七至第九条,主要是地下水调查评价与规划。
第十至第十八条,主要是地下水利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是地下水保护。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是地下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主要是地下水监督与监测。
第三十条,主要是施行日期。
三、起草过程及依据
在起草《办法》的过程中,来宾市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西地下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起草过程于今年9月开始,在参照区内其他地市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来宾市实际,经认真调查研究,着手制定本《办法》。初稿完成后,于10月8日书面向6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发改、工信、财政、物价、国土、环保、市政、住建、农业、林业、统计、机关事务、水文、畜牧水产兽医等市直有关单位和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各单位均出具了书面意见。所反馈意见中除兴宾区和武宣县人民政府提有修改意见外,其他均无修改意见。对于兴宾区和武宣县人民政府所提意见,经组织研究分析,由于所提意见内容在所拟办法中没必要,不予采纳。11月16日报送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