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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来宾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来政办发〔2018〕89号)的政策解读

2019/01/08 1.6k 阅读 171 点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及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文件精神,将网约车纳入依法管理和规范的渠道,保护从业者及市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学习和借鉴其他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来宾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经多次听取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作进一步修改,最后提交法制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随着移动互联网快速融入出租汽车行业,“滴滴”等网约车服务在我市逐渐兴起,在提高出行效率、便捷群众出行的同时,对传统巡游出租汽车也造成了不公平竞争,网约车经营主体责任不清及乘客的乘车安全、信息保障等问题亟需规范。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网约车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细则》。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

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

三、编制过程

2017年以来,通过先后征求了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召开听证会,履行并通过了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最后呈文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四、文件内容

《细则》包括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监督管理、私人小客车合乘、附则共六章3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网约车总量和价格。国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行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参照大部分城市做法,本市网约车投放数量及运价采取总体动态调控,即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是明确经营者许可条件。网约车经营者申请经营许可需具备的条件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需符合:1. 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2.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3. 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4. 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设有线上的平台调度管理、线下运营(含投诉处理、失物查找等)、安全、人力资源培训等服务管理部门,并有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是明确车辆许可条件。国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的车辆条件作出原则性规定,并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因此,我市在设定车辆许可条件,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还需符合:1. 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2. 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或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 非新能源汽车,轴距达到2600毫米、排量不少于1.58L(含1.58L)或1.38T(含1.38T);3. 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4. 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应在内部明显位置张贴或放置网约车专用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5.按规定进行车辆年审、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符合二级及以上技术等级要求;6.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先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是明确驾驶员许可条件。国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约驾驶员条件作出原则性规定,并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规定驾驶员还应具备的其他条件。我市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需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同时需遵守相应的行业管理规范。

五是规范经营行为。规范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经营行为,对于违法违规的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与处罚。

六是设置过渡期,合理疏导存量。鉴于平台公司办证需要完成线上能力认证和线下许可办证两个手续,驾驶员办证需要先进行考试,因此,通过设置过渡期3个月,让存量“专车”平稳有序地实现“非法”向“合法”的转变。过渡期内,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这期间,将以督促办证和提供服务为主,过渡期后将开展联合检查,严肃查处无证、违法经营行为。

七是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界定、运行规范、费用收取、服务次数、平台管理等进行明确。根据国家明确的政策意见,我市私人小客车合乘遵循自愿原则,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驾驶员本人或驾驶员直系亲属所有的、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车;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身体健康,在合乘中应当依法自律、安全驾驶,所选择的线路应当符合顺路便行的原则;驾驶员应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并标明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行驶线路、费用分摊、安全责任、人身保险等事宜;驾驶员提供合乘服务每车每日不超过2次;驾驶员、合乘者双方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进行核实,确保合乘规范和安全;合乘双方可以合理分摊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道路通行费用,但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所消耗的燃料和所产生的通行费的成本,除此之外驾驶员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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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