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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来政发〔2018〕41号 )的政策解读

2018/12/21 1.6k 阅读 168 点赞

一、制定目的

目前,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缴主要由财政部门牵头,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缴范围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特制定本《通知》,明确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地税部门对收费基金等的征管职责。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效率高等优势,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二)《中共中央关于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发〔2018〕11号)规定“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8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地税部门征收的通知》(桂政发〔2018〕12号):“南宁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贵港市、玉林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比照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收管理执行”。

此外,本《通知》明确: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其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标准、预决算编制及管理等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8号)有关规定执行。划转征收后的具体征收业务流程由市税务局商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照便利征管原则及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等要求研究制定。

各县(市、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收管理可比照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征收管理执行。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

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既符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也有助于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

四、征求意见情况

2018年2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地税部门征收的通知》(桂政发〔2018〕12号)印发后,3月至10月份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11月26日,市税务局起草本《通知》。

2018年11月27日,市税务局草拟《通知》并提交局班子讨论。

2018年11月28日,市税务局发函市财政局、国资委。经征求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意见,两家单位均无修改意见。

  五、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划转征收的目的、划转征收依据、划转征收方式、划转征收的要求等4项内容。

文件下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