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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来政办发〔2018〕70号 )政策解读

2018/12/13 1.0w 阅读 130 点赞

近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落实《通知》要求,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文件背景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全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在公开范围、公开事项、公开时效、公开深度及公开内容等方面,仍然存在各种问题,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推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6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出台《通知》细化落实。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为推进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主要明确四个方面内容。

(一)实行分级目录管理。摸清底数、列出目录是各单位做好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认真贯彻落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知》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区域、本行业工作特点,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原则,参照《通知》附件《目录》要求,对照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要求抓好落实,并在本区域、本部门的政府网站上及时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二)增强公开实效。在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要着力抓好关键事项、环节,不断增强公开实效。

1.进一步扩大了公开范围。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事项以外,都应依法及时公开。突出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开。

2.进一步细化了公开内容。各级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信息公开内容。对属于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六大领域主动公开内容的,按照国办发〔2017〕97 号、桂政办发〔2018〕66号文件要求予以细化;对属于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领域的,主要公开有关采购政策信息,以及采购方案、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采购项目信息;对属于其他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按照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要求,结合实际予以细化。

3.进一步明确了公开责任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原则,进一步明确各事项的公开责任主体。各单位管理的直属单位负责事项公开的,应将公开责任主体明确为直属单位。

4.进一步明确了公开载体。

(1)确定公开载体的优先顺序。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开,并按照以下顺序明确优先使用的公开载体:

①国家和自治区指定有公开载体的,优先使用该载体;

②国家和自治区没有指定公开载体的,优先使用公开责任主体的网站(含部门网站);

③公开责任主体没有网站的,使用本级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有关网站。在使用上述公开载体基础上,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其他渠道予以公开。

(2)推进不同载体信息共享公开。

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指定载体发布后,要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实时交互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汇总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用信息要交互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托“信用中国(广西)”网站及时予以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狠抓任务落实。

(二)加强考核监督。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并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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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