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来宾市2009-2016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来政发〔2017〕35号)精神,为规范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修订出台《来宾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一、起草背景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精神,2009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来宾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来政办发〔2009〕192号)。
2014年1月24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修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制定《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2014年2月8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号),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和开办资金登记制度改革正式在全国推开。近年来,中央编办、自治区编办先后出台了《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中央编办〔2015〕131号)、《中央编办关于加强和创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81号)、《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桂编办发〔2017〕6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桂编办发〔2017〕21号)等文件,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办事流程、办理环节、办理时限以及监督管理等方式作了新的要求。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证书补(换)领、年度报告公示等需要提交的要件都有较大的改变,原《来宾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来政办发〔2009〕192号)的很多条款内容与上位法不适应不一致。根据《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来宾市2009-2016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来政发〔2017〕35号)要求,《来宾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来政办发〔2009〕192号)列入我市2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的范围,由市委编办负责修订此实施办法。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
2.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号);
3.《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中央编办〔2015〕131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桂编办发〔2017〕6号)。
(二)起草过程
2009年我市印发《来宾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规范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起到一定指导作用。2014年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和开办资金登记制度改革以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和任务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要求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办结时限、转变监督方式,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由事前监管变为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号)等精神,结合来宾实际,2018年5月,市委编办修订了《来宾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初稿)。
6月26日,市委编办印发《关于征求〈来宾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修改意见的函》,向6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管委,市直各有关部门征求《来宾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和建议。
7月2日至4日,市委编办对6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及市直部分部门报来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并对《来宾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来宾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送合法性审查稿)》。
7月6日,市委编办行文《关于对〈来宾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函》(来编办函〔2018〕 131号)送至市法制办,函请市法制办对《来宾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送合法性审查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7月17日,市法制办对《来宾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来法制文审字〔2018〕14号),认为该文稿制定主体合法,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制定程序符合规范,建议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来宾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共八章,分别为总则、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证书使用与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四十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第一条补充修订本实施办法的文件依据;第二条明确事业单位的具体范围;第三条明确登记或者备案的范围;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指出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向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证书等要求。
第二章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明确事业单位登记的事项、名称、程序、公告等要求。
第三章设立登记:修改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条件、开办资金的定义;第十五条明确事业单位登记申请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程序、时限。
第四章变更登记:第十七条明确事业单位变更住所、开办资金的前提条件;第十八条明确变更开办资金的,应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第五章注销登记:明确事业单位注销的适用情形 ,事业单位注销应提交的材料要求。
第六章证书使用与管理:明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法律效力和使用范围。
第七章监督管理: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内容,明确事业单位年度报告的内容,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公示信息抽查、事业单位登记责任、登记机关监管责任进行补充或修改完善。
第八章附则:将原文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为四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来宾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来政办发〔2009〕192号)同时废止”。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市委编办向6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管委,市直各有关部门征求《来宾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和建议。
6月26日至7月2日,共有21个单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市委编办。反馈意见和建议均加盖有单位公章予以确认。其中有2个单位提出3条意见和建议,19个单位提无修改意见。
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市委编办逐一进行审核,最终采纳了市委组织部的2条修改意见和建议;不同意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的1条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我办将之作为附件提交市法制办,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