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来宾市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来宾市人民政府对2007年6月4日印发的《来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来政发〔2007〕33号)进行修订并印发了《来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来政发〔2021〕 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广大缴存人更好地了解《办法》,现将修订的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了诸多变化。国务院于2019年3月修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上级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新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落实“简易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尽力将提取业务推到网上办理,按要求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减少环节、不断提升服务效能和管理水平。为适应新形势变化,需对原《来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与上位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做到依法行政,合规管理。
二、修订意义
2007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来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来政发〔2007〕33号),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业务政策的不断变化,已经逐渐不合适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完善提取政策,方便广大缴存人更好地使用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广大缴存人的切身利益,提升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效能,需对原《来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三、《办法》主要内容
共六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提取范围及条件,提取频次及额度,提取材料及程序,监督管理,附则。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提取范围(第1-3见第七条,第4见第九条、第十条)
1.删减1项提取情形
删减“职工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提取情形。
2.增加3项提取情形
(1)自愿缴存人累计缴满24个月或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
(2)自愿缴存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3.修改完善1项提取情形
对原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情形调整分解为以下4项提取情形:
(1)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2)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
(3)缴存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4)缴存人本人、配偶、双方父母及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的。
4.适当调整提取对象
鉴于存在一些父母、子女与夫妻共同生活和重大疾病开支较大的客观因素,明确了配偶、父母、子女可同时申请提取的情形(第九条、第十条)。
(二)提高服务效能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的通知》桂建金管[2019]11号的要求,全面深化“简易办”改革,最大限度推出网上办理服务、优化办理流程,不断提升服务效能。将第三章“提取额度”和第四章“提取截止时间及申请时限”整合为第三章“提取频次及额度”;将第五章“提取程序”和第六章“办理时应提供的材料” 整合为第四章“提取材料及程序”。
1.适当调整提取时限
鉴于受到发生自然灾害、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影响,将购建房等提取情形的提取时限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第十八条)。
2.优化提取办理服务
(1)尽量精简提取材料,尽力提供信息化服务。目前已有部分提取资料可通过数据共享方式核查,将来越来越多的数据能够共享,因此删去具体提取证明材料的内容,提取所需要提供的材料由公积金中心通过本市公积金中心官网和各服务网点等渠道进行公布。增加“公积金中心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提取管理效能,建立与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供网上提取服务,方便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规定(第六条、第二十六条)。
(2)缩短办理时限,优化提取流程。一是明确规定办理提取业务时限要求(第二十四条);二是增加签约“对冲还贷”业务的规定,职工可委托管理中心定期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划入约定账户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第十八条)。
(三)打击违规提取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13号)、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来宾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来公积金〔2019〕12号)的规定,增加了“监督管理”内容(第五章),明确了对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采取的处置方式(第二十九条)。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