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表
编号:来建勘设罚201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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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来宾市河南供水项目—取水泵房项目抗震设防应论证未论证,整改后论证结论仍未达到“可行” |
案件来源 |
区住建厅通报 桂建设〔2017〕3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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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法人 (其他组织) |
单位名称 |
来宾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曾令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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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人民路8号 |
电话 |
42800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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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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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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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及立案依据 |
违法行为 发现时间 |
2018年1月8日 |
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 |
来宾市兴宾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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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6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2017年度全区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检查情况的通报》桂建设〔2017〕31号文件指出,你公司建设的来宾市河南供水项目—取水泵房项目,应进行抗震设防应专项论证而未论证,通知整改后,论证结论仍未达到“可行”。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拟对你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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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意见 |
承办人: 年月日 |
行政机关法制 机构 意见 |
承办人: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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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月日 |
负责人: 年月日 | ||||||||||||
注:凡适用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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