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当事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救济途径
来住建罚决字〔2023〕第0003号
来宾市红水河大道与桂中大道交叉口东南角金视小区1#综合楼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案
来宾广电金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来宾市红水河大道与桂中大道交叉口东南角金视小区1#综合楼,并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罚款。
收到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2023年10月12日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途径 |
|
来住建罚决字〔2023〕第0003号 |
来宾市红水河大道与桂中大道交叉口东南角金视小区1#综合楼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案 |
来宾广电金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来宾市红水河大道与桂中大道交叉口东南角金视小区1#综合楼,并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罚款。 |
收到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2023年10月12日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