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
政策公示公告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2023/09/21 1.6w 阅读 475 点赞

现将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来宾市兴宾区盘古大道123号。

二、行政执法权限

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建筑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2.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公开、公平、公正;

4.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案件审核或法制审核;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6.决定处理意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三)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兴宾区人民法院起诉。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示公告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