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快推进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结合我市社会工作站建设情况,市民政局制定了《2022年全市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和社会工作站“两站合一”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来宾市民政局
2022年10月13日
2022年全市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和社会工作站
“两站合一”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的要求,进一步夯实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基层基础,依据《广西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制定全市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和社会工作站“两站合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一、建设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由民政部门承担协调保护机制的具体工作。《广西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要求,全市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覆盖率达到50%,筑牢基层工作,承担起儿童专业保护服务的重任。作为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基础平台,社工站提供涵盖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城乡社区治理等领域的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将未保工作站与社工站建设“两站合一”统筹推进,通过社工专业带动、社会组织专业运营、社区志愿者力量补充,力争形成未保工作站和社工站建设全覆盖、资源全共享、活动全联动、服务全周期的良好局面。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社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推进未保工作站和社工站建设作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助力乡村振兴、推进新时代全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进一步优化措施,整合资源,推动未保工作站和社工站同步建设、交叉服务、专业互补,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推动乡镇(街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
三、目标任务
依托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中心、福利机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社工站及其他办公设施,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社会资助、现有人员转化提升等途径,支持各县(市、区)开展乡镇(街道)未保工作站建设。2022年全市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覆盖率达20%以上,2025年底全市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覆盖率达到50%以上。
四、具体措施
(一)统一挂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和社工站合署办公,已建成的社工站加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牌子,格式为“**县(市、区)**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样式与社工站牌保持一致。未建社工站的地区要按照五有标准(即:有场地、有人员、有功能、有制度、有活动)同步启动未保工作站和社工站建设。
(二)人员配备。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根据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需求,结合财力状况,合理配备驻站社工等专业社会工作人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设站长1名,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担任;设日常管理人员1名,原则上由各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负责;设驻站社工至少1名,原则上由委托的专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各县(市、区)可依托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现有驻站社工资源,配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专业人员。驻站社工原则上以中青年为主,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资质人员优先,同等条件下本地户籍人员优先。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或非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原则上2年内应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
(三)整合资金。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积极争取,不断加大资金投入,统筹运用福彩公益金、财政等各项资金,打通使用未保工作站和社工站建设资金。各县(市、区)民政局要认真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桂民发〔2022〕1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彩票公益金涉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资金,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引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托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服务项目。同时,各县(市、区)民政局要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实施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提供资金支持。
(四)融合发展。社工站要积极面向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未成年人特殊群体提供关爱服务,通过引入社工专业力量,提升关爱服务水平。未保工作站要积极参与社工站开展的各类儿童服务项目、社工活动,共同培育发展儿童类社区社会组织,推动“五社联动”服务机制覆盖未成年人保护领域。
(五)明确职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是在乡镇(街道)设立的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执行机构和服务场所,是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夯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基层基础的重要阵地和工作抓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在县(市、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协调机制领导下,由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主要职责是围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的“六大保护”,全面落实辖区范围内未成年人保护和儿童福利相关工作,并指导村(居)委会依法开展工作。
1.负责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制定有关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2.负责儿童主任管理,做好选拔、指导、培训、跟踪、考核等工作。
3.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信息动态更新,建立健全信息台账。
4.负责指导儿童主任加强对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定期走访和重点核查,做好强制报告、转介帮扶等事项。
5.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场所建设与管理。
6.负责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7.负责协调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工作。
8.负责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社会救助、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将其作为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点任务抓实抓好。要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作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确保各项指标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民政局可按照试点先行、示范带动、整体推进的思路,优先选择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较多、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以及易地扶贫安置区等先行开展试点,积累经验,探索模式、创新方法,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注意收集、分析试点信息,及时提炼、总结试点经验,为下一步铺开提供参考借鉴。
(三)规范财务管理。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落实投入责任。要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相关资金的统筹使用,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特别注意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避免出现一次服务、两头报账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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