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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来宾市民政局实施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2017/11/26 2.2k 阅读 315 点赞

局机关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来宾市民政局实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27日

来宾市民政局实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为全面提升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深入推进我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根据《中共来宾市委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来发〔2016〕33号)和《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实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来政办发〔2017〕71号)关于“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来宾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管理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我局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均纳入“三统一”制度管理范围。

我局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管理范围。

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程序

(一)由我局起草,以市人民政府及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1.统一登记。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要草拟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审定规范性文件请示、规范性文件文本、起草说明(政策解读)、制定依据、各单位反馈意见及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起草单位集体讨论的材料收集报局办公室(法制科)。材料齐全的,由局办公室(法制科)审定后出具的审查意见。由办理科室提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转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全的,退文。

2.统一编号。规范性文件经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市法制办进行统一编号后再交付印发。

3.统一发布。规范性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发布。

(二)我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发布的程序
  1.局办公室(法制科)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2.通过合法性审查的,由各起草科室(局直属单位)按照办文程序提请审议、签批。
  3.文件经局主要负责人签批后5个工作日内,各起草科室(局直属单位)应向局办公室(法制科)递交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并备案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并备案说明及科室负责人(代理负责人)合法性审查意见等四项材料,局办公室(法制科)对材料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4.经局办公室(法制科)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按照公文处理要求进行发文,并在本局网站及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下的 “规范性文件”栏目对外发布。

三、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的编制

我局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由制定机关编码、年份、登记流水号三部分组成,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的三部分通过“—”联结。如:市民政局2018年第1号文件编号为LBMZJ—2018—001。编号顶格编排在文件首页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使用3号仿宋_GB2312字体。
四、有关要求
 一是要高度重视。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思想认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二是要完善机制。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15个工作日。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及公文处理流程,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报送登记工作。注重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与机关公文处理、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等制度的衔接,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严格执行到位。

(二)本制度施行前的规范性文件不另行补办登记、编号及公布,施行后新制定和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制度执行。凡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年第一季度应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经公布并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局办公室(法制科)负责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及印发,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局登记的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和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五、本制度从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市法制办公室

来宾市民政府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印发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