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妇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排查的通知》(民发〔2016〕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7号)、《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妇联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妇女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6〕20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妇女的关爱保护工作,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妇联决定从2016年6月初至7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妇女摸底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妇女摸底排查,全面、清晰地掌握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妇女的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结构状况,及时掌握农村留守人员的家庭组成、生活照料、教育就学等基本信息,建立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妇女信息库,健全信息报送机制,为细化完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妇女关爱保护工作实效。
二、排查对象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连续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或一方连续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在汇总农村留守儿童相关数据时,按照0—5周岁、6(含)—13周岁、14(含)—16周岁三个年龄阶段划分。不满十六周岁农村留守儿童年龄计算时间截止为2016年7月31日。各年龄段农村留守儿童安排查时实际年龄划分和填报。
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不与丈夫共同生活,留在户籍所在地农村生活20岁以上60岁以下(不含60岁)的农村妇女。年龄计算时间截止为2016年7月31日。
三、排查内容
农村留守儿童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就学、户口登记、公民身份号码、身体状况、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寄宿情况等基本信息,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父母务工地点、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受委托监护人基本情况、村(居)民委员会联系人;本行政区域农村户籍人口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数量。
农村留守妇女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户口登记、公民身份号码、身体状况、居住地址、文化程度、婚姻登记、家庭情况、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家庭经济来源情况和获得生产帮扶情况。
四、工作机制
摸底排查工作以县(市、区)为基础,县(市、区)民政局门牵头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妇联牵头负责农村留守妇女摸底排查工作,教育、公安部门协助配合。
县(市、区)民政、妇联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摸底排查并及时接收汇总摸底排查信息,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农村妇女信息库。
县(市、区)教育局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摸底排查口径,提供在校在园农村留守儿童有关信息、数据。公安机关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妇女的排查资料,核实户口登记等信息。
县(市、区)民政、教育、公安局、妇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工作,民政、妇联分别负责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留守儿童和留守妇女数据的汇总报送。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6月5日前)
各县(市、区)民政局会同教育、公安、妇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并督促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部署摸底排查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民政局牵头制定具体排查工作方案,并会同教育局、公安局和妇联部署实施。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6年6月25日前)
县(市、区)民政局、妇联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要求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和信息。教育部门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已有数据基础上核实更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排查资料,核实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户口登记情况和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数量。
村(居)民委员会全面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4),一人一表建档立卡,以村(居)为单位建立台账。
(三)信息录入汇总阶段(2016年7月20日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及时接收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摸底排查信息,组织力量录入全区“三留守”人员动态管理信息库(信息库录入工作另行通知),由乡镇负责教育工作的同志录入和完善留守儿童数据;负责民政工作的同志负责录入和完善留守老人数据;负责妇联工作的同志负责录入和完善留守妇女的数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动态管理信息库导出本乡镇(街道)《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附件2)、《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农村留守妇女花名册》(附件5)和《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6),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给县(市、区)民政、妇联部门,并抄报教育局和公安局。
县(市、区)教育局梳理、汇总中小学校、幼儿园核实更新的信息和数据后,提供给同级民政局。公安局核实更新相关信息和数据后,分别提供给同级民政、妇联部门。县(市、区)民政、妇联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摸底排查信息和同级教育局、公安局核实的信息数据,在全区“三留守”人员动态管理信息库内更新有差异的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妇女的基本信息数据,形成本县(市、区)《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和《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6)。
县(市、区)民政、教育、公安局和妇联要加强信息共享,将民政、妇联摸排数据、教育事业统计和学籍系统中农村留守儿童数据以及公安局户籍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形成真实、统一数据。
(四)分析上报阶段(2016年7月25日前)
县(市、区)民政、妇联部门从分析整理好的动态管理信息库导出本县(市、区)《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和《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6),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至市民政、妇联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要落实国发〔2016〕13号和桂政办发〔2016〕17号文件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县(市、区)民政、妇联部门统筹协调摸底排查工作,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细致开展摸底排查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民政、妇联、教育和公安部门要按照具体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认识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按既定时间完成摸底排查任务。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责任人,确保摸底排查工作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三)确保数据真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利用好2015年农村留守儿童、空巢老人调查数据,在排查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妇女的同时,要注意农村留守老人的信息变动,及时更新完善“三留守”人员动态管理信息库,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分类开展我市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信息。各地要按照数据指标口径,认真做好数据采集汇总工作,力求真实、准确,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和数据。教育事业统计中,农村留守儿童统计口径是指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连续六个月以上,留在农村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各地教育部门要按照此次摸底排查工作重新确定的农村留守儿童定义和摸排口径,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进行重新核定。
(四)健全报送机制。县(市、区)民政、妇联部门要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个季度更新报送农村三留守人员信息,建立健全农村“三留守”人员基本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对于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
各县(市、区)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摸底排查工作报告及《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和《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6)请于7月23日前分别报送至市民政局、市妇联。
附件:1.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2.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
3.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
4.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登记表
5.农村留守妇女花名册
6.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
来宾市民政局 来宾市教育局
来宾市公安局 来宾市妇女联合会
2016年6月11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
1.市民政局:何金珊;联系电话:4278339
2.市教育局:陆发珍;联系电话:4228096
3.市公安局:覃 杨;联系电话:4257926
4.市 妇 联: 陈金菊;联系电话:4285033
附件1
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
留守儿童个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男 □女 |
民 族 |
||||||
|
出生日期 |
是否登记户口 |
□是 □否 |
公民 |
|||||||
|
户籍所在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 村(社区) |
|||||||||
|
现居住地址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 村(社区) |
|||||||||
|
身体情况 |
□健康 □残疾 □ 患病 |
残疾类别 |
患病 类型 |
是否学校 |
□是 □否 |
|||||
|
就学情况 |
□未入园 □幼儿园; □小学 □初中 □高中 □中职; □辍学; □不在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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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情况 |
父亲姓名 |
公民 |
当前务工 |
省市 |
联系电话 |
|||||
|
母亲姓名 |
公民 |
当前务工 |
省市 |
联系电话 |
||||||
|
祖父姓名 |
出生日期 |
祖母姓名 |
出生日期 |
|||||||
|
外祖父姓名 |
出生日期 |
外祖母姓名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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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监护情况 |
监护类型 |
□无人监护 □(外)祖父母监护 □亲朋监护 |
||||||||
|
父母双方 |
□是 □否 |
父母一方外出 |
□是 □否 |
无监护 |
□父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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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亲朋监护人关系 |
亲朋监护人姓名 |
亲朋监护人电话 |
亲朋监护人 公民身份号码 |
|||||||
|
受委托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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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护情况 |
□监护情况较好 □监护情况一般 □监护情况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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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经济来源 |
□打工收入 □种养殖业 □政府救助 □亲朋接济 □其他 *注:以上选项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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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助帮扶情况 |
□享受低保 □临时救助 □医疗救助 □住房救助 □其他救助 |
|||||||||
|
村(居)委会 |
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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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名): 复核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注:1.农村留守儿童:因父母双方连续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或一方连续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2.各年龄段农村留守儿童按照0—5周岁、6(含)—13周岁、14(含)—16周岁三个年龄阶段划分。不满十六周岁农村留守儿童年龄计算时间截止为2016年7月31日。
3.选择项目在“□”中划“√”。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父母一方死亡的,在相应填报内容中划“—”。
4.患病:是指患有重特大疾病或严重精神障碍。
5.辍学: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的农村留守儿童;不在学:14岁至16岁未在学的农村留守儿童。
6.监护情况评估:①较好:委托监护人较好履行监护职责,留守儿童生活、教育、身心健康等方面得到较好保障;②一般:委托监护人能基本履行监护职责,留守儿童生活、教育、身心发展等方面得到基本保障,但未成年人有产生行为偏差、心理失当等情况的潜在风险。③差: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委托监护人监护教育能力不足,留守儿童生活、教育、身心发展得不到有效保障,极易或已经出现行为偏差、心理失当、辍学、外出流浪乞讨等非正常情况。
7.父母外出务工地点填写到XXX省(区、市)XXX市。
附件2
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 日期 |
户籍地 |
是否登记户口 |
父亲务工地点 |
母亲务工地点 |
就学情况 |
寄宿情况 |
健康状况 |
实际监护情况 |
村(居)委会联系人 |
备注 |
||||
|
(外)祖父母监护 |
亲朋 监护 |
无人 监护 |
父或母无监护能力 |
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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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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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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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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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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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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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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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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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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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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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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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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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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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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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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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复核人(签名):
附件3
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
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单位:人
|
地区 |
总人数 |
其中: |
就学情况 |
户籍情况 |
义务教育在校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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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周岁 |
6(含)-13岁 |
14(含)-16岁 |
未入园 |
幼儿园 |
小学 |
初中 |
高中 |
中职 |
辍学 |
不在学 |
已登记 |
未登记 |
寄宿生 |
非寄宿生 |
|||||||||
|
小计 |
男 |
女 |
小计 |
男 |
女 |
小计 |
男 |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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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
|
健康状况 |
实际监护情况 |
监护情况评估 |
家庭经济来源 |
救助帮扶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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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 |
残疾 |
患病 |
祖父母、外祖父母 |
亲戚朋友 |
无人 |
父或母无监护能力 |
较好 |
一般 |
差 |
打工 |
种养 殖业 |
政府 救助 |
亲朋 接济 |
其他 |
低保 |
临时救助 |
医疗 救助 |
住房 救助 |
其他 救助 |
||||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
37 |
38 |
39 |
40 |
41 |
42 |
43 |
|||
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复核人(签名):
注:表间勾稽关系:1列=2列+5列+8列=11列+12列+13列+14列+15列+16列+17列+18列=19列+20列=21列+22列=23列+24列+25列=26列+27列+28列+29列=30列+31列+32列;2列=3列+4列;5列=6列+7列;8列=9列+10列;13列+14列=21列+22列。
附件4
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
基本情况 |
姓名 |
民族 |
出生 |
公民身份 号码 |
||||
|
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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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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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体情况 |
□健康 □残疾 □ 患病 |
|||||||
|
残疾类别 |
患病 |
|||||||
|
文化程度 |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或中专 □大专及以上 |
|||||||
|
婚姻登记情况 |
结婚具体 |
□登记领证 □未登记领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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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情况 |
公婆情况 |
□双方健在 □一方健在 □双方去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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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情况 |
子女数量:个,其中未成年子女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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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外出 |
外出务工地点: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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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出务工年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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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次回家探望时间: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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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经济来源 |
□打工收入 □ 种养殖业 □政府救助 □亲朋接济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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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得生产帮扶 |
□获得社会救助 □获得小额担保贷款 □加入生产互助组 |
|||||||
单位负责人(签名): 复核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注:1. 农村留守妇女:丈夫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不与丈夫共同生活,留在户籍所在地农村生活20岁以上60岁以下(不含60岁)的农村妇女。年龄计算时间截止为2016年7月31日。
2. 选择项目在“□”中划“√”。
3. 指标解释:①患病:指患有重特大疾病。②未成年子女:指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子女。③每年团聚次数:最近五年内平均每年团聚次数。
附件5
农村留守妇女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
序号 |
姓名 |
民族 |
公民身份 号码 |
现居住地址 |
身体情况 |
文化 程度 |
婚姻登记情况 |
家庭情况 |
家庭经济来源 |
获得生产帮扶 |
备注 |
|||||
|
结婚 时间 |
是否登记领证 |
公婆 情况 |
子女情况 |
丈夫外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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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数量 |
其中未 |
务工 地点 |
务工 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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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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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
1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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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名): 复核人(签名): 填报人(签名):
附件6
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
序号 |
总人数 |
身体情况 |
文化程度 |
婚姻登记情况 |
家庭情况 |
家庭经济来源 |
备注 |
|||||||||||||||
|
健康 |
残疾 |
患病 |
文盲 |
小学 |
初中 |
高中 |
大专 |
登记 |
未登记 |
公婆情况 |
子女情况 |
打工 |
种养 |
政府 |
亲朋 |
其他 |
||||||
|
双方 健在 |
一方 健在 |
双方 去世 |
子女 |
其中未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
11 |
||||||||||||||||||||||
|
12 |
||||||||||||||||||||||
|
… |
||||||||||||||||||||||
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复核人(签名):
注:表间勾稽关系:1列=2列+3列+4列=5列+6列+7列+8列+9列=10列+11列=12列+13列+14列=15列+16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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