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我市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近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来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预案修订的原因
一是适应灾害救助新形势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防灾减灾救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防灾减灾救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新时代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的要求和建立健全抗灾救灾应急新机制也作出了重大工作部署,对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通过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加强党对灾害救助工作的领导,认真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理念。
二是破解灾害救助新问题的需要。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发生明显变化,现行预案在响应启动条件、响应措施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之处,有必要通过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救灾应急响应效率,更好满足受灾群众急需,推动灾害救助实现由“兜底为主”向“提高品质”的提升。
三是完善灾害救助新机制的需要。按照来宾市机构改革调整,很多部门和单位在灾害救助方面的职责发生了变化,需要更新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有必要通过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对市本级重特大灾害救助的工作机制、响应措施、职责分工等作相应的调整、充实和完善,进一步强化市本级对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指挥协调,形成救助合力。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4.《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24〕11号);
5.《广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桂政办发〔2024〕45号)。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2024年11月,《来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征求6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减灾委(应急委)单位意见。其中,有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等7个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共8条,经研究均采纳并完善了相关内容,31个单位无修改意见。
三、主要内容
《来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灾害救助准备、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保障措施、附则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总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
来宾市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应急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三)灾害救助准备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动态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应急救灾物资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应急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开放准备,必要时提前开放。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记录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应急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6)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四)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五)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设定为四个等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一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二级响应由市应急委副主任(分管副市长)组织协调,三级响应由市应急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组织协调,四级响应由市应急委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
(六)灾后救助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受灾基础台帐,及时组织摸排核实,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市应急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署,加强督促指导,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七)保障措施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规定,安排市级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并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与县(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八)附则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的应急管理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动态完善预案。
四、涉及范围
《来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涉及范围包括市本级及下辖6个县(市、区)。
五、新旧预案差异
(一)进一步完善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为了确保救援救灾衔接顺畅,强化与突发事件应对总体预案和地震、地质灾害、洪涝等灾种专项预案的有序衔接,此次预案的修订,对四个响应等级的核心指标进行了相应调整和完善,降低我市四个级响应中因灾死亡人口、调整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调整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干旱灾害需救助人口等四个指标数。同时,增加了对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响应时,启动相同级别响应。
(二)进一步完善组织指挥体系
对应急委(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的职责进行明确,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对信息报告和发布进行了规范
在灾情信息报告方面,根据新修订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对灾情上报的时限进行了修订。另外,对因灾人员死亡和失踪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明确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四)对物资保障内容进行了完善
在物资保障方面,参照新修订的国家和自治区预案,增加了“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和“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表述。
(五)对预案的解释权进行了调整
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新修订预案的做法,将预案的解释权由“来宾市应急管理局”改为“市应急委办公室”。
政策解读单位:来宾市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科,政策咨询电话:0772-4275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