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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评标(审)专家管理工作的意见》(来政办发〔2019〕23号)政策解读

2019/05/17 1.5w 阅读 195 点赞

一、起草的背景和目的 

(一)背景。近期,市纪委监委通过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工作中发现,一些单位干部职工未经单位批准违规参与评标(审)工作,影响了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有的专家库在职人员违规参与所在单位项目评标(审)活动并领取报酬;相关单位对评标(审)专家的管理不一,有的单位不允许或过度限制干部职工参与评标(审)活动,影响了全市项目推进。2019年3月15日,市监察委员会以《关于规范管理在职干部参与评标(审)工作的建议》建议:由市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符合我市的评标(审)专家管理办法。对在职干部职工每年参与评标(审)的次数、请示报告、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

(二)目的。为进一步规范评标(审)专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评标(审)专家作用,促进招标采购工作与其他工作两不误, 双促进,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一)《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7〕53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17〕21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桂建管〔2016〕116号);

(四)《关于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政管发〔2017〕16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桂财采〔2017〕15号);

(六)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的在职专家一年参加评标(审)次数:控制在50次/人以内;专家人数较少的水利、交通类专家控制在60次/人以内(公休日、休息日、节假日参加评标(审)或作为业主评委参加评标(审)的除外)。

(二)统一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按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采〔2017〕15号)有关规定,增加了“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当场通过转账方式向评标(审)专家支付评标(审)劳务费用,专家应当场签字确认,签字材料与项目招标采购材料一同存档”等规定。

(三)加强评标(审)专家管理。

1.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的在职专家工作日(工作时间)参加评标(审)的,应向所在的单位报告,取得单位批准后参加。

2.评标(审)专家未完成评标(审)工作擅自离开评标(审)现场,或者在评标(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标(审)差旅费。
  3.实行“一标一评”的方法对评标(审)专家进行动态考核。考核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桂建管〔2016〕116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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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