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情况和依据
(一)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5〔2017〕4号)第四 支持政策(十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并适时增加资金规模,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一定规模的服务业支持资金,综合运用投资补助、以奖待补、贷款贴息、担保补贴、基金注资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公共服务和创新发展的支持。
(二)自治区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工作重要批示精神的通知》(桂发改贸服〔2017〕734号)对全区各地级市的服务业引导资金设立情况的检查情况,起草了该《暂行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一)由市发展改革委起草,2017年第一稿名称为《来宾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奖励办法》,并于7月19日发函(关于征求《来宾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来发改经贸函〔2017〕36号)至各相关部门,征求《来宾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奖励办法》修改意见,至8月25日共收到反馈意见14份,其中2份反馈修改意见,其余无修改意见。部分采纳修改意见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二)2018年3月根据自治区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3号)精神及雷应敏市长主持召开的2018年全市项目建设和服务业专题汇报会会议纪要(来政阅〔2018〕16号)要求,我办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来宾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奖励办法(报审稿)》,即修改后名称为《来宾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再次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意见。至4月12日共收到反馈意见32份,其中1份(市财政局)反馈修改意见,其余无修改意见,部分采纳了反馈的修改意见,不采纳意见的也做了进一步情况说明。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九章
(一)总则
制定暂行办法相关文件性依据,根据《预算法》、财政部《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2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资金来源,来宾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从来宾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二)管理职责
分别按来宾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以及相关单位分别履行管理职责。
(三)支持范围和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着力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部位,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等领域的项目,重点支持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服务业新行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服务业重大发展事项、涉县(市、区)服务业发展,以及配套国家、来宾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其他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事项。
(四)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符合的基本条件及项目申报条件。
(五)申报与下达
项目申报要与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同步启动。来宾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来宾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并明确资金下达的相关时间节点。
(六)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的具体解析。
(七)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采取自查自评、集中考评等形式进行,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来宾市绩效办统一部署实施。来宾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依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根据职责,负责抓好本辖区内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
(八)监督管理
各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等。
(九)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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