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同时,按照我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征收
凡城市规划区内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程序征收配套费(依法、依规减免的项目除外)。城市规划区外,参照城市规划区内程序征收,征收工作由我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牵头负责,计财科配合。审批办负责按月整理配套费收费票据、台账,并将收费票据、台账移交计财科。计财科安排专人负责对账并由双方办理移交登记手续。
(一)征收程序。审批办应在项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初审、复核的程序向建设单位出具《项目配套费缴费通知单》。对不申请缓缴或不符合减免、缓缴条件的项目,在项目未缴清配套费前不给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初审。由审批办工作人员根据征收标准编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单》。
2.复审。由审批办科室业务负责人复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单》一式两份,审批办及建设单位各执一份。应包含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规模、征收标准、缴费账号、缴费金额、缴费期限,初审人签字栏、复审人签字栏及签收人签字栏等内容。
二、配套费缓缴情形
根据《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政发〔2019〕13号)精神,建设单位可承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个月内缴纳;根据《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重大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来政办发〔2017〕46号)精神,凡属我市市本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可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缴清配套费。如有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一)缓缴程序。对符合缓缴规定的项目,由审批办负责按程序核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申请书》。
1.初审。由审批办工作人员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填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申请书》并审查项目缓缴资格。
2.复审。由审批办科室业务负责人复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申请书》。
3.审批。由审批办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签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申请书》。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申请书》一式两份,审批办及建设单位各执一份。应包含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规模、缓缴金额、缓缴文件、缓缴期限,初审人签字栏、复审人签字栏、签发人签字栏及签收人签字栏等内容。
一年内存在未按要求缴清配套费情形的项目单位及其名下所有项目均不得享受缓缴政策。
三、配套费减免情形
依法、依规符合减免配套费条件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减免配套费的项目,可免收配套费。
(一)减免认定程序。对符合减免规定的项目,由审批办负责按初审、复核、审批的程序核定《项目减免配套费审核表》。
1.初审。由审批办工作人员在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同步编制《项目减免配套费审核表》并审查项目减免资格。
2.复审。由审批办科室业务负责人复核《项目减免配套费审核表》。
3.审批。由审批办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签发《项目减免配套费审核表》。
《项目减免配套费审批表》应包含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规模、减免金额、减免文件、初审人签字栏、复审人签字栏、审批人签字栏等内容。
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重新申报建设的项目,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按申报时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四、配套费追缴工作
(一)建设项目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由审批办负责向建设单位下发《配套费催缴通知书》。
《配套费催缴通知书》应包含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规模、应缴金额、欠缴金额等内容。
(二)追缴期限。审批办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下发《配套费催缴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按要求缴清。
(三)惩戒办法。对未按催缴文件要求缴纳配套费的项目,实行联合惩戒。由审批办暂停办理项目一切审批手续,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失信项目信息;由质量监督站下发停工通知,责令项目停工,同时在建项目因业主原因造成停工的,再次申请项目复工前需缴清配套费后方可办理复工手续;由人事教育法规科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取消失信建设业主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向其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政府荣誉,已获得的相关荣誉称号予以撤销。
五、监督检查
由我局纪检组依法实施对配套费征收、缓缴、免缴、追缴及配套费票据、台账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附则
本通知相关事宜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附件: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单》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申请书》
3.《项目减免配套费审核表》
4.《配套费催缴通知书》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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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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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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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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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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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住建局 |
单位代码 |
007783247 |
联系电话 |
0772-4272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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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事项 |
事项代码 |
事项内容 |
收费标准 |
数量(㎡) |
收费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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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021401 |
城市配套费 |
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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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帐户名 |
来宾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
收款帐户 |
7200020110113000000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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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办证厅支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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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限 |
请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七个工作日内缴清。 | ||||
收费标准按来宾市四届第84期常务会议定标准执行。
备注:此通知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初审:复核:
(单位公章)
2021年月日
签收人:
联系电话:
日期:
附件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申请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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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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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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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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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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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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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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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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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日期: |
科室审核: 日期: |
领导审核: 日期: | |
(单位公章)
2021年月日
签收人:
联系电话:
日期:
附件3
减免配套费审核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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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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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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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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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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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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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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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日期: |
科室审核: 日期: |
领导审核: 日期: | |
附件4
配套费催缴通知书
xxx公司: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及《关于调整来宾市项目前期工作涉及收费项目数据库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你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项目代码:),应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元(小写)。至今欠缴金额元(小写)。请你公司在接到本通知后30日内到我局审批办核对欠费金额并缴纳费用,逾期仍未缴纳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款帐户名:来宾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户行: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办证厅支行
缴款账户:720002011011300000063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0772-4231821)
签收人:联系电话:签收时间: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