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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2017年度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的通知

2017/06/11 1.3w 阅读 354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民发〔20179号)精神,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我市2017年度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全市2017年度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一)全市2017年度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其中,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现行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即每人每月65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现行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即每人每月325元。

(二)全市2017年度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三个档次,其中,全自理的不予补助,半自理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护理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即兴宾区、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和河南工业园区特困人员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63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726元;合山市特困人员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26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651元;象州县、武宣县、忻城县和金秀县特困人员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2017年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74月起执行,其中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从审核审批当月起执行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本县(市、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具体标准,但不得低于以上标准。

二、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物价上涨挂钩,今后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根据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提高进行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1.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元/人.月)=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1.3倍。

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元/人.月)=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年)×1.3倍÷12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1.全自理的可不予补助。

2.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30%

3.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60%

20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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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