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办发〔2015〕4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桂办发〔2016〕27号)文件精神,解决目前我市城乡社区协商发展不平衡、协商主体不够广泛、协商内容不够明确、协商程序不够规范和协商制度化建设滞后等问题,我市由市民政局起草并下发了《中共来宾市委办公室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来办发〔2016〕29号)文件。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制定依据
(一)必要性。
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是基层民主协商的重心。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畅通基层民主渠道,扩大基层群众有序政治参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广纳群言、广集民智,找到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提高基层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在基层群众中宣传党和政府方针政策,努力形成共识,汇聚力量,推动各项政策落实。
近年来,我市各县(市、区)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等民主决策形式,为城乡居民平等参与公共事务搭建平台,为不同群体提供利益诉求渠道,使城乡居民通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积极参与协商,有力促进了城乡基层民主发展。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我市同全国一样,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日益多元、更加多样,城乡社区协商发展不平衡、协商主体不够广泛、协商内容不够明确、协商程序不够规范、协商制度化建设滞后等问题日益凸显,影响和制约了协商民主的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我市迫切需要出台一个专门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明确协商的内容、主体、形式、程序、保障等,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制定依据。
1.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办发〔2015〕4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桂办发〔2016〕27号)。
同时注意借鉴吸收兄弟市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做法和经验。
二、本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主要措施
当前我市各县(市、区)在推进城乡社区协商方面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发展不平衡、制度化建设滞后。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和统一部署要求,目前“协商什么、和谁协商、如何协商、协商成果如何运用”还缺乏普遍性指导规则和程序规定。虽然各地都在探索实践,但从全区范围来看,有的地方党委政府重视、群众基础好,抓得较实,效果比较明显;有的地方就显得相对滞后,效果不是很明显。
(二)协商主体不够广泛。一是部分城乡社区干部习惯于原有的工作模式,与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仍然由村(居)“两委”成员或少部分人研究决定;二是受文化水平等因素影响,城乡居民缺乏社区参与意识和协商精神,村(社区)积极推动、居民被动接受的现象比较普遍。三是由于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不够、数量少、代表性不强,部分驻区单位社区参与意识淡薄,对社区开展的协商活动参与、支持和配合不够。
(三)协商内容不够明确。当前开展的协商活动内容,存在一般性事务和文体活动类议题多、事关公共事务和群众切身利益议题少的现象。在议题的确定上,存在村(社区)点题多、居民出题少等现象。
(四)协商程序不够规范。由于缺乏明确规范和要求,一些地方开展协商活动,存在选择性、随意性协商的现象,协商议题没有经过充分征求意见,协商前没有通报协商相关内容和信息,仅靠开会做短暂交流讨论,就完成了协商。程序的不规范,容易导致协商的结果不被广泛接受和认同。
(五)协商形式不够多样。当前一些地方开展协商活动,形式比较单一,开会等传统渠道多,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等协商渠道少。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的主要措施是:
(一)建议以来宾市委办公室、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印发《意见》,进一步推进全市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县(市、区)通过加强党对城乡社区协商的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协商工作的支持和保障、提升城乡居民参与协商的能力,进一步推动全市城乡社区协商平衡发展、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建设。
(二)进一步确保协商主体更具有广泛性。在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办发〔2015〕4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桂办发〔2016〕27号)文件中确定的协商主体的基础上,结合来宾实际,丰富完善村(社区)妇代会、村(社区)残疾人协会、村(居)民代表、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美丽来宾”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等协商主体,同时明确要求“根据协商事项,合理确定协商主体和组织方式,保证利益相关方多元参与,原则上要求利益相关方均有代表参与”,从而实现广泛协商,保障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权利。
(三)进一步明确协商内容。在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办发〔2015〕4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桂办发〔2016〕27号)文件中明确的协商内容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细化,进一步细化了“村(社区)服务用房选址及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村(社区)长期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发展规划;财务预算决算、资金安排使用、集体收益分配、集体资产处置、公益事业兴办、房屋拆迁改造、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重大事项;困难群体救助、特殊群体帮扶和医疗卫生等民生保障;治安维护、环境卫生清理、道路交通整治等公共治理;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服务”等协商内容,同时明确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研究制定城乡社区协商目录,使协商的内容更加明确、更有针对性。
(四)进一步规范协商程序。在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办发〔2015〕4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桂办发〔2016〕27号)中明确的协商程序基础上,结合我市城乡社区协商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了:要继续坚持并完善“四议两公开”、“一事一议”等社区协商的成功经验与做法要求,以进一步推动“四议两公开”、“一事一议”等社区协商的成功做法在全区的实践。
(五)进一步拓展协商形式。在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办发〔2015〕4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桂办发〔2016〕27号)中明确的协商形式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完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把协商的价值取向和规则制度融入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内容。在形式上,进一步完善:“一组两会”、驻村(社区)单位共建联席会等协商形式;在平台上,进一步完善:党员之家、职工之家和“两代表一委员”活动室等平台。并对开展网络协商提出了要求。
来宾市民政局
2017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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