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
2013年以来,全市各县(市、区)积极响应上级民部门的精神,严格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意见》精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领导高度重视,积极申报项目,制定工作方案,全市掀起农村幸福院建设的高潮。目前,全市已建好农村幸福院260个,深受农村广大老人和干部群众的一致好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幸福院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村级主办
农村幸福院定位在农村,建设和管理主体为村委会,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尊重老年人意愿,管理方式要符合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要求。
(二)政府支持
在实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给予资金扶持,制定优惠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培训,进行管理服务指导等。
(三)社会参与
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各方力量和志愿者积极参与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结对帮扶、爱心捐赠活动;引导外出务工和经商人员通过捐助形式回报乡亲,支持农村幸福院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四)协会作用
充分发挥农村老年协会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老年人权益、开展文体活动、参与社会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使政府的行政推动与民间养老需求形成良性互动,促进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五)体现互助
农村幸福院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互帮互助、共建共享”的理念,坚持自主参与、自愿搭伙、彼此协助、共同生活,不搞硬性摊派和行政命令。体现自愿、自治的公益性特点,突出互助特色。入院老人坚持自愿的原则,用餐费用由老人本人交纳或子女保障。农村幸福院的水、电、暖、有线电视、电话费等日常运转费用,由村集体筹措或村集体与入院老人家庭共同承担。要积极探索建立村上资助、社会捐助、邻里帮助、志愿者义助、老人互助、子女依法养助的扶助机制和院内老人自治、互助的办院模式,逐步提高民主管理和互助服务水平。
二、建设标准
以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餐饮服务、文化娱乐、情感交流及精神慰藉等基本需求为主,相应设立厨房、餐厅、休息室(男性、女性分开)、娱乐活动室等各1间,有条件的可设置图书阅览室和健身康复室。
三、服务事项
农村幸福院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一个白天相聚交流、共同娱乐消遣、互相帮助照料、可以就餐临休、随时回家自便、提供精神慰藉的场所,通过“日间统一照料,夜间分散居住”的形式,优先保障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散居的五保老人,并逐步向其他老年人扩展。在对象上,优先保障有需求的特别是因子女长期外出务工经商或外迁,身边无人照顾的留守、独居老人和散居的五保老人,并逐步向其他老人扩展。在服务内容上,以满足老年人的吃饭、日间照料等基本需求为目标,逐步向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需求延伸。在服务人员上,主要以老年人互帮互助为主,配备少量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同时积极发动党团员、爱心人士、志愿者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日常服务。在服务费用上,提倡无偿服务。
四、完善制度
在村委会的指导下,成立农村幸福院院务管理委员会(简称院委会),制定院委会职责职能。院委会由1-2名本村村干部和2-3名在村里德高望重、热心老年事业、热衷公益活动的老年人组成,均为义务服务。院长一般由村干部兼任,也可从院委会成员中推举产生,负责本村幸福院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院委会负责制定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老人守则等制度并上墙。入院老人花名册、工作人员花名册、食谱安排、就餐登记和开展活动计划、方案及记录等资料,做到制度健全、资料完善、管理到位。
五、强化运行管理
要规范农村幸福院内部管理,实行村民自主、自治,建立经费使用、人员聘用、就餐住宿、设备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并将其纳入村务公开范围。村委会作为管理主体,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及时反映处理有关问题,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幸福院正常运营秩序。要依靠老年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引导其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功能。发挥农村基层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广泛吸收志愿者等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建设一支公道正派、甘于奉献、细致认真、群众认可的管理服务人员队伍。要提高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文娱活动,增强老年人团结互助意识。村集体要提供必要的生产用地,帮助老人参与种植养殖等力所能及的轻体力劳动,提高农村幸福院造血功能。
来宾市民政局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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