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8日,我市出台了《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来民发〔2018〕32号),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政策,现将其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必要性
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我市财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以及居民收入增长状况等因素,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政府工作要求的具体措施,是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本要求。
二、制定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
制定该文件的依据主要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 号) 、《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桂民发〔2012〕123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桂民发〔2018〕1号)文件要求。
(二)制定过程
按照自治区民政厅的要求,市民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提标工作要求,参照自治区城乡低保标准和提标幅度同比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联合下发文件。
三、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城市低保标准提标情况
全市由2017年的500元/人·月提高到2018年的550元/人·月,提标后月净增50元,符合自治区民政厅要求的不低于上年度城市低保标准10%(含)的增幅提高城市低保标准。
(二)农村低保标准提标情况
全市由2017年的3000元/人·年提高到2018年的3600元/人·年,提标后年净增600元,高于自治区民政厅要求的不低于上年度农村低保标准10%(含)的增幅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三)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情况
2018年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各地要根据《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2017年度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的通知》(来政办电〔2018〕121号)文件要求,相应地提高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切实提高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
(四)执行起始时间
此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